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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留学归国人员户口安置》办理指南

2016-08-22

办理机构
外国专家局
 
办事依据
1.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2.    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办条件
员工个人
1.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2.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3.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
4. 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员工公司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员工家属
1.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2.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3.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4.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材料
员工个人
1.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5.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1)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
(2)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3)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 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 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9.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员工公司
1. 单位介绍信
2.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4.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5.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6.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员工家属
1.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2. 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子女出生证明
(1)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2)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3.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4.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5.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符合条件的公司,请开通网上办事权限(取得用户名、密码)
由FESCO Adecco 或单位人事递交纸质材料至上海市梅园路77号4楼柜面办理

其他
相关网站:http://lxrylh.12333sh.gov.cn/lxssb/
 
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服电话 400 630 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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