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员工《居住证申领》办理指南

2022-10-20

一、居住登记

 

申办条件: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地点:

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材料:

1)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①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②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 件) ③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 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温馨提示: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并按照第 2)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办理

 

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 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

 

办理地点:

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材料:

1)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

 

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 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换领与补领:

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证件丢失的,可以同时办理挂失手续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 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 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 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 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2)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上一篇:员工《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指南

下一篇:员工《公积金贷款以及购房政策》办理指南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