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0
生育保险待遇组成: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生 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2016 年7月 1日起 实施有效期 5年)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 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 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办理地点: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或再生育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 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 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 人帐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 人帐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 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 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办理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生育医学材料: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 带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 医学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 (难产、顺产或者流产)的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 4)《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 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