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6
【内容摘要】: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律师点评】:
《特别规定》共16条,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新增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并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特别规定》除适用于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外,还适用于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女职工,以及上述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二、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管理提出了要求:
1、培训义务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告知义务
《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三、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
1、产假假期
《特别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加至98天,但对于此调整涉及的新旧法衔接问题,《特别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特别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天数,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2、产假待遇
《特别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增加了有关性骚扰的规定。《特别规定》第11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五、调整了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附于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违反《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文/北京外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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