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风云8月1日起,你的工资要变了@所有拿工资的人

8月1日起,你的工资要变了@所有拿工资的人

2016-08-25

8月1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就要正式开始生效,将取代2003年版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究竟你和小编的工资要如何变?就由 FESCO Adecco 法律咨询部胡元灼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新办法中修订的11个要点,每个在上海工作的人都该知道哦!

1.    扩展了工资项目的定义

新办法规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均属于工资范畴。尤其注意这个“等”字,说明其他固定、持续发放的工资项目也有可能被视为工资项目。

2. 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瘦身

新办法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为员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不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例如以下几项就不应当纳入基数:
●    年终奖
●    上下班交通补贴
●    工作餐补贴
●    住房补贴
●    中夜班津贴
●    夏季高温津贴
●    加班工资等

3. 进一步明确加班工资基数的认定

●    劳动合同对月工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基数,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作为加班基数
●    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月工资的,以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准
●    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和均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的,则按员工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4. 对试用期的工资设置严格的下限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正常出勤工作的,那么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 执行计件工资制的公司,其“计件定额”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确定

所谓“计件定额”是指在计件工资制度中,用于衡量员工工作量的基本标准。这个标准以后不能由单位自己设定,而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沟通后确认。

6.对妇女节、青年节等特殊假期的工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

●    在节日当天参加社会庆祝活动的,公司应当照常支付工资,而不视为加班
●    如果节日当天是双休日,公司又安排员工工作的,就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7. 明确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新办法取消了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这个概念,以后计算员工日工资的时候,直接用员工月工资除以21.75就可以了。

8. 对于因传染病防控而被强制隔离的员工,企业仍然要支付工资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以后在类似非典、禽流感等特殊传染病防控期间,如果员工被卫生部门强制隔离了,在隔离期间,公司仍然要照常支付工资。

9. 取消拖欠工资的25%“滞纳金”,增加了50%-100%的“滞纳金”

●    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劳动监察接到举报查实后会责令公司限期支付
●    如公司未在劳动监察规定的期限支付的话,就需要承担50%-100%的“滞纳金”了

10.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并恢复劳动关系的,公司需要承担诉讼期间的工资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员工,员工最终胜诉并被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支付员工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    当然,如果员工原来的劳动岗位已经不存在,客观上无法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只要未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即使公司败诉了,也不需要承担诉讼期间的工资

11. 拓宽了员工被侵权的救济途径

员工被公司侵权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救济:
●    申请调解
●    仲裁
●    提起诉讼
●    投诉
●    举报

看过了胡律师专业的法律解读,或许你还有疑问——那么新办法从员工和企业的角度看又有什么影响呢?

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①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新办法规定:劳资双方可约定小时工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②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新办法明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③ 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④ 新办法新增管制缓刑期间、隔离观察期间、调解期间等“应支付”工资的3种情形。同时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⑤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工资。

对于企业也有利好

① 新办法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结算事宜进行合理约定。“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

② 在原办法中,当企业因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发工资的时候。准许企业可延期一个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必须有两个条件:

●    企业必须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一致
●    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新办法则删去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③ 原办法中规定,企业因周转困难在补足劳动者工资后必须要同时支付25%的补偿金。但是新办法中删去了这一条。

④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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