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30
办理机构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 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5.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6. 《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7. 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8. 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9. 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 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 《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申请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5.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6. 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7.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生育后,员工提交材料至社保中心,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受理后20日内办结并寄发核定表
办理期限
社保中心受理后的20日内
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服电话 400 630 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