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1
来源:新闻晚报
□记者 朱蒙雪
晚报讯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7月1日至今已实施了两个多月,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必须同工同酬,受不少正在找工作的应届生关注。不过,“同工同酬”并不等于待遇完全一致,这是记者从日前在上海收官的“‘律·动中国’FESCO2013全国法律巡讲”活动中了解到的信息。
500多家中外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参加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此次全国法律巡讲。《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63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法专家在普法巡讲会上指出,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酬劳完全一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大部分组成。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并不计入,且住房公积金也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列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九项条款中,社会保险并不包含在劳动报酬里、可能会导致劳务派遣工总体待遇比单位职工少,但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根据工资基数来算的,社保上的差别不会太大。最可能发生区别的是在福利上——因为福利待遇不是合同必备条款,不排除一些用人单位会对劳务派遣工和职工有所区分。这样一来,一些单位有了操作的空间,但为不过多干涉市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调节作用,法律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福利差别比较大,派遣工和职工的待遇也可能会拉开一定差距。
不过,专家建议,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可以在合同中就福利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