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8
来源:新闻晨报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政策的逐步完善,企业和员工对相关法律的关注也日益增强。日前,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社联合主办的“‘律·动中国’FESCO 2012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落幕。本届活动历经全国18个城市,从5月至9月持续四个月的时间,共面向3000多家中外企业5000名客户,围绕劳动政策趋势、劳动管理热点问题,通过专家讲解、现场案例分析、疑问解答等方式,帮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正确掌握和科学实施相关法律政策。活动还针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现状及问题开展行业调研,并逐次向社会发布调研报告。据此,我们将劳动者和企业关注最多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Q:生第二胎(有准生证和无准生证)的两种情况是否有产假、哺乳假以及生育津贴?
李熠律师:如果员工生育二胎符合计划生育并领取了准生证的,可以享受产假、哺乳假,也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相关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如果员工生育二胎没有领取准生证,产假、哺乳假建议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Q:未经讨论的公司规章制度,公示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熠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否则,严格意义上,相关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Q:员工检查出癌症,医疗期(3个月)已满,仍不能工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除了经济补偿金,还有其他吗?
李熠律师:关于医疗期的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如有)。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Q:请问就员工的合同内容中约定“合同期满自动顺延”是否合法?是否仍需要续签?
李熠律师:关于“合同期满自动顺延”条款的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各地实践不甚相同,建议谨慎使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及时续签或终止。
Q: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是否可以不经员工同意进行岗位调动?
李熠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事项,其变更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但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