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9
【内容摘要】:2012年3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具体条款内容,并就合同指引的使用、报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律师点评】:此次公布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合同指引种类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指引。
一、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该计划一般具有以下2个特点。首先,该计划的受托人为法人机构,而不是理事会。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人可以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成立的年金理事会。其次,该计划是单一计划,而不是集合计划。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合同指引的使用。根据《通知》的要求,如果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进行列示。此外,《通知》明确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三、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报备。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知》进一步强调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明确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此外,《通知》明确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上述关于报备的情形以及报备的主体,在各合同指引的相关条款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四、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审核。《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到期或变更后,受托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文/北京外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FESCO旗下专业从事劳动法律咨询、员工背景调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秉承专业至上、换位思考、精益求精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FESCO客户提供高附加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初步形成了辐射全国的管理咨询服务网络,在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员工关系管理、企业管理培训、员工背景调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代理工时申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法律服务、培训联系人: 赵小宇(010-67772363)
背景调查服务联系人: 洪融融(010-67772346)
特殊工时申报服务联系人:洪融融(010-6777234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9层(100022)
FOCUS电子月刊,每月为HR以及合作伙伴分享最新人力资源行业资讯、政策热点等信息,内容涵盖企业资讯、HR知识库、行业聚焦、职场风云、员工活动等。
邮箱地址*
点击订阅 FOCUS电子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