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李熠律师:现任北京外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期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实务、研究工作,在员工关系管理、合同规章设计、裁员、并购重组、劳动仲裁诉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多起公司并购、改制、重组、民主管理等疑难复杂项目,长期担任多家中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Q:如何理解临时性岗位?日常生产有这个岗位,项目性订单时也要求这个岗位,那么项目性时期的岗位是否可认定为临时性岗位?
A: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一般体现出短期性、季节性的特点,具体认定应依据上述法定标准判断。
Q: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治疗超过半年,那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A: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不可延长。
Q:员工调岗有适应期3个月,请问该岗位开始日期是否从适应期首日开始计算,还是待适应期结束后计算?
A:调岗适应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员工在适应期开始时,已经调至该岗位,故应以适应期开始之日计算。
Q:最新法规企业不可对员工进行罚款,如员工违纪可扣除员工绩效奖吗?
A:罚款与扣除绩效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管理自主权,法律对扣发绩效奖金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与员工的约定执行。
Q:《员工手册》中可出现罚款、罚金字眼吗?应该怎样做?
A:因法律对企业实施罚款有禁止性规定,因而不能在《员工手册》中作出规定。如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Q:亚太区香港聘请的员工,外派深圳某合作服务商,员工享受香港的待遇,但又要求公司同时享受深圳的福利待遇,是否应给予福利?
A:法律保障劳动者享受基本的福利待遇。该员工在享受香港福利待遇的基础上,能否同时享受深圳或其他地区的待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为准。
Q:员工患病医疗期满不胜任岗位被单位解除,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什么样的疾病才构成上述医疗补助的情形?依据什么来判断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A:法律对重大疾病的标准无具体规定。一般根据具体病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Q:社保缴纳地归属及社保缴纳连带责任如何理解?例如,公司注册地在惠州,员工外派全国各地,社保统一在惠州缴纳是否合法?
A: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公司在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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