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知识库申报单位月平均工资与职工待遇密切相关

申报单位月平均工资与职工待遇密切相关

2015-03-23

2014年本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正火热进行中。申报的内容主要为单位职工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以及单位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申报的人员范围为单位2014年12月底的在册职工,包括2014年度期间在该单位中参保且2014年底也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包括2014年12月底封存人员;以及2014年期间曾在单位工作、2014年底前已离职的人员,包括已办理转出、退休、终止、转往外省市等变更的人员。
 
对于未主动申报的参保单位,从2015年4月起,按规定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对于未及时、真实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由于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丧葬抚恤费待遇根据单位月平均工资予以核定,另外单位月平均工资还可能对职工病假工资的支付产生影响,所以说申报单位月平均工资与职工待遇密切相关。

影响一 核定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还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需注意,在申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时,单位支付给上年度生育妇女的补差工资须列入申报范围,例如:工资超出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单位补差、本人的工资高于社保发放生育生活津贴的单位补差。不过,对于单位内上年度生育的妇女,在申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她所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及期间所产生的工资是剔除计算的。

影响二 核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金
 
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中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申请。申请纳入统筹后,由统筹基金承担。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为供养一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

影响三 计发职工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用人单位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待遇。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原劳动部颁布并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再根据工龄长短支付相应折扣比例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这就是所谓的病假工资系数。
 
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5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需注意,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再除以12。这里上一年度为自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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