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9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竞争的加剧,出现了多起员工“过劳死”的事件。那么,在华日本企业该如何保护好公司员工,防范这方面的风险,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呢?
■ 中国的“过劳死”现状
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过劳死”事件,下面列举的几个事件都普遍被认为属于“过劳死”,但除了事件1中的王某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外,都没有获得工伤的待遇。
1、北京铁路局王某死亡事件:2011年国庆长假运输高峰后,北京铁路局下属北京动车客车段检车员王某病倒,抢救无效身亡。其妻子称,丈夫在职期间常年加班,周六日和节假日基本不休息,单位既未安排其倒休也没有安排其休年假。两年前单位组织职工体检,发现王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随后王某多次因身体不适提出休假治病均未得到允许,直至最后死在了工作岗位上。其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
2、普华永道潘洁突然猝死事件:2011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普华永道的25岁员工潘洁因突发病毒性感冒而突然死亡,据报道,潘洁在死前长期每天加班到深夜。
3、华为员工胡新宇死亡事件:2006年,中国著名的华为公司员工,26岁的软件工程师胡新宇因突发性脑膜炎去世。据报道,胡新宇去世前已经连续加班一个月,每天加班到深夜,身体器官已严重衰竭。
4、戴尔公司员工郑杰死亡事件:2005年,戴尔公司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据报道,该员工在进入公司后,因某些原因无法按时开始工作,导致不得不在后来的一个月时间里完成原本预定三个月完成的工作量,最后在赶工途中死亡。
■ 日本法律关于“过劳死”的规定
日本法律关于“过劳死”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厚生劳动省的健康障碍预防手册中,将“过劳死”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等基础性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
厚生劳动省的脑血管和心血管疾病认定基准中也规定,劳动者超负荷工作诱发脑血管和心血管疾病,导致“过劳死”的,是否被认定为工伤主要根据其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来判断,对其关联性有下述三个标准:
1、发病前1个月内,每月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的,工作与发病的关联性很强;
2、发病前2个月至6个月内,每月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的,工作与发病的关联性很强;
3、发病前1个月至6个月内,每月加班时间超过45小时的,工作与发病的关联性逐渐加强;
■ 中国的“过劳死”法律制定现状
较之日本,中国关于“过劳死”方面尚未有任何具体法律规定,假如员工因工作而死亡的,一般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但是,对于因超负荷工作而“过劳死”的,由于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极其苛刻,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当然,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案件,例如事件1中的北京铁路局所属公司的员王某最后就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般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伤残或死亡情形;另外,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是,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的“过劳死”情形,则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也享受不到工伤的待遇。
另外,由于“过劳死”未被纳入职业病的范畴,发生“过劳死”时劳动者亦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鉴于现在的“过劳死”劳动者家属投诉无门的现状,一些法学界人士正呼吁将“过劳死”列入职业病目录,这可能将是今后的一个立法趋势。
■ 在华日本企业如何防范员工“过劳死”的风险
发生了如此多的“过劳死”事件,使得整个社会对该现象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日本企业向来工作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如何避免在企业内出现“过劳死”事件,保证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持企业的良好公众形象变得极为重要。下面就此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议企业优化工作计划,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防止员工身体受到过度透支。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加强员工健康体检,尤其是对特种工种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公司在录用员工时进行入职体检已经是通常做法,但检查项目并不全面。建议公司将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肥胖这四大被普遍认为是员工健康杀手的项目也列入体检的范围,尤其是对高空作业或者焊接作业等特种工种的工作人员,这类工作的性质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较高,所以在录用该类人员时更应该关注他们的健康状况。
三、为员工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保障员工休息的义务。公司在合理安排员工休息的同时,对那些非常热爱工作,经常忽略休息的员工要及时提醒其注意休息。
四、万一公司内不幸发生类似员工“过劳死”情况时的处理应对。
此时,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建议公司方面积极主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此时由于工伤待遇的支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承担,公司方面并不会就此承担更多的成本。相反地,如果公司不主动提出申请,家属亦可以在一年内自行进行认定申请。考虑到家属的情绪,比较后可以发现,公司主动申请比家属后来自行申请能带来更好的积极效应。
另一方面,如果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则建议按照人道主义原则,采取与员工家属积极沟通,安抚其情绪,能够给与抚慰金等的可以考虑给与一定的抚慰金的方式处理,避免家属因得不到任何补偿而迁怒于公司进而采取提起赔偿诉讼等行为,导致公司正常经营被打乱,给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我们相信,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谁都不愿看到“过劳死”事件的发生,所以有必要加强平时的工作时间管理、健康状况管理,积极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
王稳
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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