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三部门明确二套房认定标准-根据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住城建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指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为遏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4月17日国务院发布“新国十条”要求,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的,继续实行房贷优惠政策,而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住房的首付提至30%;二套房首付5成,贷款利率1.1倍;三套房甚至可以停止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公布的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通知要求,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通知强调,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上海市关于《居住证办理档案调动要求调出人才中心与户籍地一致》的通知
接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通知,2010年5月27日起居住证新办及续办调档有以下新规定:
1、员工档案保管机构及调出单位必须为员工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
注:1、该人才中心必须有档案保管权限。
2、该人才中心有跨省市档案机要调动权限。
3、所有办理居住证而调动的档案,必须通过机要途径寄至上海市各人才中心。
该规定适用于:
1、上海市所有人才中心。
2、户籍为家庭户口的,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A证)新办、部分续办的人员。
附:现行关于居住证档案存放地与存档机构的规定
关于居住证档案存放地与存档机构的规定
1、提供档案存放地信息必须准确,缺一不可:
a、存档机构名称
b、存档机构地址(必须精确到 XX路XX号,除非特殊情况,另议)
c、邮政编码(必须提供)
d、档案管理部门(写明部门,不要重复一遍整个机构名称,或者就写:档案室or档案管理部)
2、原则上,员工为集体户口的,人才中心出具外调联系函:《上海市居住证》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
a、需由员工档案管理部门填妥(每一处内容必须填写,不能为空,并加盖公章,如没有,写:“无”)
b、必须有该机构原装,封口处加盖骑缝章,或直接寄到人才中心,或由我司转交。
3、原则上,员工为家庭户口的,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必须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且可寄机要的机构以机要形式寄至人才中心(可能会有家庭户口的员工,收到《上海市居住证》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则依照上一条填表要求和寄递要求办理)
更多全国政策请登录:http://www.fescoshanghai.com/bse/geographical.asp
FOCUS电子月刊,每月为HR以及合作伙伴分享最新人力资源行业资讯、政策热点等信息,内容涵盖企业资讯、HR知识库、行业聚焦、职场风云、员工活动等。
邮箱地址*
点击订阅 FOCUS电子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