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2、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以及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2)当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3、问:什么叫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答: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履行审核职责的建行网点和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4、问: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采用什么方式?
答: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力度,杜绝非法提取,目前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的方式由原先的人工审核,改变为以计算机审核为主,人工把关为辅助的新的审核方式。
5、问:为什么新提取方法中要使用社保卡来验证提取人身份?
答: 随着上海市住房改革的深入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住房公积金带来越来越多方便和利益的同时,也有少部分人利用公积金管理的漏洞,以不法手段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因此,为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实行实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通过读卡机读取社保卡中信息,以代替原先人工审核输入身份证号的办法,对提取人而言,使整个审核过程更严密、更方便。
6、问:职工提出提取申请后,何时可以获悉是否允许提取?
答:职工在提出提取申请后,原则上当场就能获悉是否允许提取,特殊情况需要核实提取申请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7、问:职工如何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答: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8、问:办理不同类型的提取审核是否有地域限制?
答:在办理提取时需注意,购公有住房使用公积金直接抵扣房款的,提取审核在付款银行所在区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购买其他所有权房屋、建造、翻建、大修所有权房屋的,提取审核应在房产所在区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的,应在贷款银行所在区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其他提取可以在全市所有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
9、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代办人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需他人代替办理提取手续,代办人原则上应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且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以及代办人和提取人的相互关系证明。
10、问:多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职工,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名职工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11、问: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职工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
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12、问:职工购房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等多名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提取时有什么限制?
答:凡职工购房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等多名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分期分批办理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
13、问:职工离退休时能否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在职工销户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
14、问:职工的提取金额有何限制?
答: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三项限制;
(1)提取限额不超过产证发证、翻、建、修发生日期和结清日期当月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金额不大于总房款、建修总费用或末次结清金额;
(3)职工所提住房公积金均以提取时帐户实际储存余额按十元整数(保留十元以下含十元)提取。
其他各类销户提取,提取金额为帐户余额与结算利息之和。
15、问: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答: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以现金形式给付提取申请人,而采用划转入以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对于少数类型提取,如购买公有住房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等提取类型,采用帐户之间直接划转的方式。
16、问:职工配偶在外省市(户口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职工能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
答:根据沪公积金发[1997]第56号文的意见,职工配偶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除职工与其配偶明确约定该自住住房归职工配偶个人所有外,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办理提取审核的流程和要求与本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保持一致。
17、问: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能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
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允许提取的条件,则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其帐户应转入新单位或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集中封存管理。
18、问: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违反《条例》规定应如何处罚?
(1)单位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2)职工违反《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 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职工违反《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中储存余额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问:外地户口没有社保卡,如何办理提取业务?
答:按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符合申领社会保障卡条件的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不属于社保卡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20、问:公积金转到外省如何提取?
答:按正常情况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后,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转账账号由经办行办理转账手续。
21、问:请问上海户口人员在外地购房(已付清房款),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如可,需要哪些材料如何提取?
答:如果购买的是外地产权房,那么公积金帐户余额自房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6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
具体提取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 先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如果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单位里由单位里开提取证明。
如果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封存办"的由任意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开提取证明。
(2) 提取证明开好携带以下材料去任意区的建行支行取款。
需要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本,(如代办一定要是配偶或直系血亲,需带本人六份材料另加代办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附件: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 明;
●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拍卖产权房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 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 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离退休
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离、退休证(失业人员无法取得离退休证可凭养老金发放卡);
4、死亡
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注销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6、出境定居
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件;
7、完全丧劳
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贷款银行的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或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