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资讯休年假享受上班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休年假享受上班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1970-01-01

作者:李建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同时还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安排劳务工工作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当年也不能享受年休假……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企业员工在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办法》从9月18日起实施。

自愿不休年假 不发三倍工资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而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跳到新单位 剩余年假可折算

  《实施办法》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均视为累计工作时间。对于中途换单位,年假带到新单位去休的情况,《实施办法》予以特别说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带薪年假工资 等同上班工资
  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还对“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明确职工跳槽 要累计工作时间
  在去年年底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其中对于跳槽后职工的工作时间计算等并不具体。而在刚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则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探亲假、产假 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职工 亦享受年休假
  实施办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同时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不安排休年假 单位加付赔偿金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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