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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潮来了,HR如何有效降低离职风险?

2017-12-15

临近年末,各企业又“迎来”了令HR头疼的离职季。

 

面对员工离职,HR不仅要做好招聘和岗位调整,弥补人才流失对业务的空洞,还要注意规避离职人员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当高管离职时,若带走了企业商业秘密、核心专利技术、软件、设计图等公司重要资源,跳槽为竞争对手服务,更会使企业丧失行业竞争优势,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和无法弥补的后果。

 

12月15日, FESCO Adecco “元灼讲堂”系列劳动法讲座,邀请到了具有多年知识产权实务从业经历的王欣桐律师和多年劳动法实务实践经验的胡元灼律师,从专利权属、著作权权属、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多种救济途径进行解析,通过精彩的实例为企业提供360度风险防范与救济措施。

 

核心员工的任留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这其中所涉及的高管离职后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自然也不容小觑。王欣桐律师带领大家一起进行了专利权属、著作权权属、商业秘密、竞业限制4方面救济途径的详细梳理和案例分析。以商业秘密救济途径为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秘密性,知悉的判断因素为:

 

■ 是否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是否通过使用公开

■ 是否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 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是否无需付出较大代价而容易获得

 

需要注意的是:被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对象知悉不能被认定为公众所知悉。王欣桐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并不是所有客户名单均有商业价值。

 

同时,王欣桐律师也向HR进一步说明了商业秘密应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 保密章戳

■ 保密协议或条款

■ 划定涉密区域

■ 实验室设有门禁系统

■ 账号和密码登录工作用电脑

■ 电脑配备光驱和软驱,不开通usb接口

■ 涉密计算机的输出设备权限设置

■ 涉密区域照相、录音设备的限制

 

商业秘密的分类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指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比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最后,王欣桐律师向大家进一步介绍了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 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可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

■ 经营信息,对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 竞业禁止,离职时及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给予补偿

 

活动下半场,胡元灼律师指出,竞业限制是一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权,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法制度。通过协议的方式,约束员工离职后不能为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也不能自行经营与原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防止员工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侵害原公司的利益。

 

对于竞业限制的履行,公司和员工各自应尽的义务为

 

公司 ——在竞业限制期间,公司应当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补偿各地标准有所不同,未制定相应标准的地区,根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 ——在竞业限制期间,员工不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去工作,也不能自行经营与原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1. 高级管理人员;2. 高级技术人员;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紧接着,胡元灼律师剖析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除三方面的注意事项,并给出了专业的法律解读。最后,就如何控制竞业限制协议的风险给出了具体的操作建议。比如,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HR应该怎么办?胡元灼律师指出HR确定某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可组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起诉员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公司可要求员工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所以公司在设计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标准。

 

活动间隙,现场许多HR也带着工作实操中碰到的劳动法相关问题,向胡元灼律师、王欣桐律师请教、咨询,得到了专业的解读和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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