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知识库员工病假期间可以自由安排活动吗?

员工病假期间可以自由安排活动吗?

2012-12-21

 

日前,深圳女工李春丽(化名)拿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以李春丽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属于违法解除,故沃尔玛应向李春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36元。

去年7月,李春丽在阳台浇花时摔了一跤,扭伤了腰,请了3天病假。

休病假期间的7月9日,一位朋友打电话邀请她参加香港一个由香港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劳动法》及工会知识培训。“我对这方面的知识挺感兴趣的,想着来回都是坐车,不会影响养病,就答应去了。”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回来后她被人事部门告知,自己因为“不诚实”的原因已经被公司解雇了。

 李春丽很不服气,她认为在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内自由地安排时间是自己的权利。接下来两天,她照常回公司上班,但都被赶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沃尔玛与李春丽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

沃尔玛不认同这一裁决结果。李春丽不得不一次次与公司对簿公堂,终于获得胜诉。
 

但是,今年上海浦东新区也有员工请病假在外兼职被解雇,最后遭遇败诉的判例。是否真的如李春丽所说,员工在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内自由地安排时间是自己的权利?为何深圳的李春丽获得胜诉,而上海的王先生却遭遇败诉呢?

    

问题一:病假员工自赴香港培训,单位解雇因何未获支持

 疾病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病假权”,劳动部曾下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上海市于2002年5月1日出台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各地政府对于疾病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都作出了规定。

企业给员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是为了让员工病假期间保证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可见职工请病假需单位批准,但是单位一般只做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做实质性审查。用人单位批准员工请病假的依据是医院开具的休息建议单,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放弃休息从事其他活动,显然与请病假的初衷不符,也有违诚信的原则。

“沃尔玛病假解雇”案中法院二审尽管支持了李春丽的诉求,但也认为李春丽“在‘腰扭伤’且在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有可能使病情加重或加长恢复时间,其行为有违其申请病假的初衷及沃尔玛批准其病假的用意,确有不妥。”但是,沃尔玛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不诚实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而且李春丽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是她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偶尔外出参加为期一天的培训,其情节尚不构成严重违纪。沃尔玛仅以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显然属于处罚过重。

 

问题二:总监请病假在外兼职,根据什么原则可以解雇

【相关案例】

2009年5月18日,王先生进入上海一家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在研发中心从事技术总监工作,基本工资为税前1.5万元/月。2010年10月14日起,王先生持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至2011年5月17日。2011年4月18日,公司认为王先生“病休期间仍从事经营性事务,并未在家休养,涉嫌欺诈”,决定对王先生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随后,公司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解除了劳动合同。

事后,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后因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至法院。庭审查明,王先生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给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相关期间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网络公司不支付王先生相关期间病假工资2万余元、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点评】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据此,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果公司查实劳动者在外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的话,可以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要求其返回单位复工。但由于此通知发布时间很早,现在医疗保险已由社会统筹,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不由公司负责,而是由医疗保险统一负责,停止疾病保险待遇恐怕难以实现。此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现在公司处理违纪员工主要以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如果员工旷工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已休的相应病假属于旷工,并进而认定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当然,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大多数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事件时,都会面临无法取证的问题。另外,“有收入活动”所包含的范围值得讨论。如前几年股市最为火爆的时候,有的员工请病假炒股,是否可以要求其返回单位工作?一般对“有收入的活动”理解是产生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工作。

 

问题三:职员可以病而不休,借病假出游吗

【相关案例】

新西兰男职员Bruce Taiapa在一家私人培训机构工作。去年三月,他向上司申请5天的无薪假期,假期计划从3月28日周一开始。考虑到Taiapa还有工作且一时找不到人顶替,其老板Sharon Maynard只批了他从周三到周五的3天假。

到了3月29日周二,休假归来的Maynard发现Taiapa没来上班。一打听才知道,这家伙在周一大清早就打电话向经理请了病假,说自己小腿肌肉受伤,要遵医嘱停工休息。然而一名同事却报料,说在周一看见Taiapa跟家人一道出城玩儿去了。

更夸张的是,到了周三,Taiapa自己将一张照片上传到Facebook。照片里,他出现在划船比赛现场,一名姑娘坐在他的膝盖上。之前不是说小腿肌肉受伤的吗?看到照片后,老板Maynard开始怀疑病假的真实性。事实上,Taiapa在4月4日才去看医生,开出一张从3月28日到4月7日休息的病假单。Bruce Taiapa遭到解雇。当地的雇佣关系委员会判定,解雇的决定合理。

【点评】

伤病休假职工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就肯定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严重违背诚信的原则,也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文:FESCO Adecco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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