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6
近日,人社部和住建部共同发声,与你密切相关的五险一金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五险一金大改,社保黑名单真的来了
人社部日前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五险一金”迎来一个大变化——将会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后,下面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坐高铁、乘飞机、考公务员可能受到限制。对于企业来说,不给员工缴“五险一金”将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下面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1. 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 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社保“黑名单”将受哪些惩戒:
1.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息共享平台。
2.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产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3. 社保“黑名单”惩戒期限不超过5年
4.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五险一金大改,住房公积金黑名单也来了
住建部近期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以下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1. 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3.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 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 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公积金“黑名单”将受哪些限制?
1.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产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3. 社保“黑名单”惩戒期限不超过5年
4.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对于个人来说,虚假参保、骗保、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对于企业来说,以后如果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且拒不整改,就会被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按时参保足额缴费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2019年1月1日起,社保正式划归税务,对每个人和每个企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那些社保缴纳违规现象将杜绝!
1. 不全员交社保
(1)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这是掩耳盗铃行为,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
(2)挂“羊头”交社保。一些城市宽容征收法是:一个公司至少得有一个人买社保,以前就算你过了。现在也会逐步规范起来。
2. 尤其是这些企业
建筑施工、劳务派遣、物业安保这几类企业,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制作工资表虚增成本(那怎么和社保比对得上?),绝对是重点检查名单!
3. 拒保欠保
这属于比较恶劣的。但是和你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机关,惩治方法很多:降你的纳税信用评级,限制领购发票、限制开票…你不申报社保,可以给你核定;你欠缴社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4. 统一按最低标准交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同,但是原理都是一样的。
工资<下限,按下限基数交;下限<工资<上限,按实际工资交;工资>上限,按上限基数交;所以,如果不是按这原理交社保的,都是不合规的,将要被规以上海为例,上海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1,396元,下限4,279元,小明工资10,000,那下限4,279元<10,000元<上限21,396元,所以合规交的话就是按10,000计算。
不用缴社保的10种合规用工方式:
1.返聘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属于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应该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经常会出现,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的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
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
该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 ,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和协保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 ,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指与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修,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者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变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期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便成为众多企业的筹划方式选择之一。
9.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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